宋代雇婢性质探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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桂始馨在中国古代乃至近代史上,奴婢一直广泛地存在于社会当中,对这一阶层及其来源问题进行研究是史学界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。在唐以前,奴婢来源主要有买卖、罪没、战俘、家生等,这些奴婢一般都是终生服务于主人家中。到了宋代,情况发生变化,出现了“雇”这一新现象。当时很多奴婢都是被主人“雇”进家中,并“立定年限”。对此,史学界有不同看法。以漆侠、王曾瑜、柯昌基、王延中、宋东侠等先生为代表的主流观点认为,这里“雇”已是雇佣,并成为宋代奴婢的主要来源途径。根据是不仅较为普遍地使用“雇”字,双方还须签定契约,并有一定的年限。①而余贵林先生则以妇女为着眼点,认为她们被雇实际上仍是“对妇女人身的转让”,是“一种实际意义上的买卖关系”,②惜着墨不多。面对上述分歧,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种现象作深入分析,以确定其性质。当然,笔者只打算考察奴婢之一部分——婢女,探讨“雇婢”之性质。个中原因,下文将会谈到。由于水平有限,不对之处,敬请各位先生斧正。一雇佣制在我国可谓历史悠久,远在春秋战国时代就出现了,至两宋已相当发达。[1]在保存至今有关宋代的各种资料中,“雇”的出现频率相当高,有“雇役”、“雇募”、“雇赁”、“典雇”、“和雇”等各种说法。当时发达的雇佣制对于古老的奴婢制度产生了影响,那就是很多奴婢被主人“雇”回去,并签定契约,“立定年限”。宋代法律规定:“雇人为婢,限止十年,其限内转雇者,年限价钱,各应通计。”[2][P57]那么,这里“雇”是否本质上就是“雇佣”呢?笔者认为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。在男女严重不平等的古代社会,“雇”对于男性的奴和女性的婢是否具有相同的含义,这是值得怀疑的。实际上,在那样的时代,女性不仅受统治阶级的压迫,还受着男性的统治。婢女被“雇”到主人家后,处境比奴仆还要差。婢女的身体不仅可以供主人玩乐,而且还可为主家生儿育女、延续香火。因此,有必要对奴和婢分开讨论。本文正基于这一点,考察“雇”对于婢女之意义。在此还需说明一下,宋代婢女又可称为女使、女奴、臧获等,它们一般可以通用。[3][P505]因此下文不再区分,通称婢女。要准确理解这里的“雇”,我们不能简单地顾名思义,而应当以历史的眼光,回到文献中,看看宋人是怎样对待它的。下面就摘录几条:诏判登闻鼓院、秘阁校理陈睦冲替。坐前任两浙提点刑狱雇女奴及不按知华亭县张若济赃罪,……[4][熙宁十年四月庚子P6893]先是,御史中丞黄履言:“……今遽闻之邵(来之邵,笔者注)雇杂户女为婢,有此污行,乞付有司根治。”……之邵闻履弹奏,即急出之,乃言:“近买婢张数日,问得恐是杂户,即遣出。”……[5][元丰七年八月丙子P8346]阿陈之女方于前年十一月雇与郑万七官者七年,止计旧会二百二十千。十二月,便雇于信州牙人徐百二,……送判厅,监限十日足,违限却收卖女之罪,勘断锢身取足,……[6][P357]建炎已酉,……闽中禽苗傅、刘正彦,献俘于朝,槛车几百两。……子裳请对以陈云:“……然其中妇女,有雇买及卤掠以从者,倘杀之,未免无辜。……”[7][P201](绍兴四年)四月十五日御史台言:“访闻西北流寓之民下到行在,往往不知巷陌,……致被外人用情诱藏在家,恐吓以言,或雇卖与人为奴婢或折勒为娼者甚众。……[8][刑法二之一四八]在第一条材料中,“雇”女奴成为陈睦受到处罚的罪状之一,难道雇佣也犯法吗?非也。宋代法律严禁买良为贱,且有“见任官买贩生口,尤法禁之所不许”之规定,[9][P357]是买良为贱还是买贩生口,笔者不敢断言,但可以肯定,此“雇”与雇佣并无关系,应属买卖的范畴。另外,宋代有不少官员因“市女口”而受到处罚的记载,如因知桂州日“令部吏市女口”等事,新知江州、刑部郎中萧固“追三官勒停”。[10][嘉佑六年七月己亥P4692]与此对照,似乎也反映了一定的问题。二、三两条更有意思,它们开始均用“雇”字,而到后面,一条用了“买”,另一条用了“卖”。这表明,在宋人眼中,“雇”与“买(卖)”是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,它们可以相互替代。在最后两条中,“雇”与“买(卖)”干脆连用,各自作为一个词素共同组成一个新词,这即属于古汉语中的“偏义复词”。偏义复词是指,“由两个意义相对相反或相近相关的词素组成,在实际使用中只取其中一个词素义为词义,另一个词素只起陪衬作用的复合词”。[11][P347]这里的“雇”与“买(卖)”显然属意义相近相关。那么此偏义复词到底取“雇”义,还是取“买(卖)”义呢?我们联系上下文可知,应是“买(卖)”之义,“雇”只不过是一个陪衬罢了。前者是“叛军”所为,他们能掠则掠,不能掠就低价买进,雇佣恐怕是不现实的。后者中“恐吓以言”其实已经点明了实质,无须赘言。除了“雇买(卖)”,宋代文献中也有“贩雇”、“典雇”这样的记载,“雇”同样没有实义。①在我国浩如烟海的典籍中,像这样的偏义复词并不多,且不少出现在两宋,可见当时发达的雇佣制对古老的人口买卖产生之影响。
在宋代,由于饥馑及沉重的赋役负担,处于下层的广大劳动群众“雇妻卖子”、“雇鬻妻子”的惨剧就不可避免了。②不仅如此,有些官宦之后也会因生活窘迫而“雇”妻的,《名公书判清明集》中即有这样的实例。此书“官族雇妻”条载,吴子晦乃宦家之后,因“家道扫地”,将妻子“雇”与雷司户。岳母不忍其女“失身”,将女婿告上公堂。[12][P382383]这些“雇”能简单地等同于“雇佣”吗?况且宋代法律也规定:“雇妻与人者,同和离法。”[13]其中买卖之实质,不言自明。二上文曾提到,宋人置婢一般是要立契,并有年限规定的。那么是否可以此来推断婢女是被雇佣的呢?其实那时买妾时也是经常要定有年限规定之契约的,这在宋人的私家笔记中多有描绘。下面就摘录《夷坚志》中的一则:浙西人郑主簿赴调,馆于清河旅舍。继有前衡州通判孙朝请者,宣城人,来同邸,……尝以黄昏时邀郑小饮,语之曰:“此来欲买两妾,正以干扣小累,未敢辄为,今虽以冒除书,然自度出入里陌亦不便。恰闻吴知阁宅同出三人,只在近处牙侩家,欲乘夜往观之,吾友能同此行否?”郑欣然承命,即俱出到侩处。其一少艾有乐艺,而价才八十千,其二差不及,而为钱皆四五十万,扣其故,曰:“少者受雇垂满,但可补半年,故价值不多,彼二人则在吴宅未久,当立三年券,今须评品议直耳。”孙于是以六百千并买之。郑以八十千不多,且又美色,故欲如其说。候相处及期,别与为市。探囊取楮币付侩,而怀吴氏券与妾归。孙以万钱为定,候明成约,竟得之。……[14][P16201621]这则史料反映了宋人买妾同样需立“券”,且有期限,期满后还得“别与为市”。在买卖的过程中,顾客还可以“品评议直”,这与在市场上买卖普通商品何异?契约与年限规定也是不能作为婢女雇佣之根据的。另外,从“雇直”这方面也可说明一些问题。宋代,“雇直”不仅出现在雇佣劳动中,人口买卖中亦有之。《夷坚志》记载真珠族姬被拐卖为人妾后又被主人退还给牙侩时,特别强调此买主“不督余雇直”。[15][P1624~1625]很明显,这里的“雇直”非雇佣劳动的雇金,而是买妾所付出的代价。至于“雇直”具体数目,文献中提到的很少。现以前引《名公书判清明集》中一条为例。阿陈之女最初雇与郑万七时是旧会二百二十千。半年内,此女被转雇数次,最后雇直增至七百贯。[16][P357]要知道,那时买一美妾,价高也不过四五十万钱,约合五六百贯。怎么可能雇一人要付高达七百贯的雇金呢?当然,在南宋中后期会子贬值相当严重,不好作直观比较,不过综合此女短期内被转“雇”多次而毫无自主权来看,此“雇”解释为“买(卖)”似更合理。因此,女口买卖中也是可以用“雇直”来指买卖价格的。以上分别从“雇”字本身、雇契、雇直三个方面进行了一些粗浅的探讨,从中我们可以认为,宋人并不总是将“雇”当雇佣看,有时还可作“买卖”解,雇婢即是这样。那么婢女进入主人家后处境如何?这根本上决定了“雇婢”之性质,有必要作进一步分析。当然,笔者在此无意讨论婢女地位问题,涉及一点也在所难免。三“雇”在各大词典中均解释为“出钱叫人做事(或服劳务)”①也就是说,被雇者仅出让劳动力,人身仍归自己所有,有行动自由,雇主无权干预。宋代婢女是这样吗?下面就其处境来具体看看。婢女进入主人家后,仅仅做些家内杂事吗?恐怕没有这么简单,我们来看这样一件事:……张泳知益州,单骑赴任,是时一府官属,悼张之严峻,莫敢蓄婢使者。张不欲绝人情,遂自买一婢,以侍巾帻,自此官属稍稍置姬属矣。张在蜀四年,被召还阙,呼婢父母,出赀以嫁之,仍处女也。[17][P110]张在嫁此婢后,文末特别强调“仍处女也”,此事也倍受宋人称赞,可见其难得。反过来说,婢女失身于主人就在所难免了,《青琐高议》中之小莲即是其中之典型。小莲乃李郎中女奴,后李“欲室之”,小莲“趋避”、“敛容正色”。最后,“公意欲亟得,乃醉以酒,一夕乱之”。[18][P128]难怪宋人会“无子闻女使怀忄任”而“暗欢喜”[19][P3551]而范仲淹的义庄规矩中也有“女使有儿女”可以“给米”的优待规定。[20]这些可谓婢女失身的真实写照。
这么看来,婢女岂不成了主人的妾吗?确实如此。北宋大臣夏竦“尝出巡边”,因“置侍婢中军帐中”,几乎酿成兵变。[21][P9575]此婢若不是姬妾之类,怎会有那样严重的后果?同样,邢州管内观察史李端愿因“纳父婢”而夺一官勒停。[22][职官六五之六~七]正因为此婢实为其父之妾,处罚才会如此严厉。韩侂胄有四妾十婢,一次,“有献北珠冠四枚者,侂胄喜以遗四夫人。十婢者皆愠,曰:‘等人耳,我辈不堪戴耶?’侂胄患之。”[23][P340]这婢与妾又有何区别?婢不仅可以是妾,也有“婢作正室”而不改旧态。[24][P3555]甚至还有婢女成为皇后的,刘豫之后钱氏即曾是刘之“针线婢”。[25][P1313]因而,只要男主人喜欢,婢女就可成为妾,婢与妾之界限渐趋模糊,宋人时常将她们笼统地称为“婢妾”。①由于婢女是潜在的或事实上的妾,妻或宠妾对其产生妒忌之心就在情理之中了。徐干臣伸曾有一婢,“前岁以亡室不容,逐去”。[26][P299~300]而由于婢女地位低下,为了自己的利益,妻宠妾们甚而痛下毒手。台州司法叶荐妻,对于“婢妾稍似人者”,“必痛挞之,或至于死”。[27][P1608]盐官马中行,“一婢免乳”,其妻“即沉其子”,“杂糠谷为粥,乘热以食婢,竟以血癖而殂”。[28][P258]有的“主母”为达一己之私利,对婢女之折磨令人发指。衡阳周令妻死再娶,“周旧畜婢数人,内二人姙娠。”“后妻每加以他事,鞭挞之无虚日。二婢各为怀姙,常以背或以臀.腿受其梃。周令妻多方用杖触其腹,欲其不全。二婢竟以鞭捶堕胎而死。”[29][P3005]既然婢女失身为妾已是难免,那么为主翁生儿育女又有什么呢?前引“无子闻女使怀忄任”心中“暗欢喜”就是这一事实的反映。宋名儒陈了翁之母即其父婢女,而且此婢还被借给潘良贵之父,“未几生良贵”。时人未有异议,反而认为“一母生二名儒,亦前所未有”,可见依婢生子已是寻常之事。[30][P294~295]然而,也正是这种“寻常”,宋代士大夫才会定出家规,要求婢女“谨出入”,目的在于防止她们“与外人私通有姙”,冒充“主翁遗腹子”。[31][P49]而婢女因生子受主母虐待也就不奇怪了。
四显而易见,婢女自从进入主人家的那一天起,人身已归主人所有,主人可以随时占为姬妾,这样的婢女还有自由可言吗?宋代婢女一般有规定的年限,在期限之内是与主人一起生活,有“无故不得出中门”这样的要求。[32][P49]只有当限满时,家人才可去取。如知杭州张诜曾雇一乳婢,“留三月限满,其夫取之。”[33][元丰七年五月丁卯P8294]不过,限满后主人不放也是常有之事。难怪《袁氏世范》中有“雇女使年满当送还”之规定。[34][P55]更有品官之家典雇女使“避免立定年限”,使其“永无出期”。[35][刑法二之一五五]这种情况下,婢女想脱离主家是相当困难的。宿州乡贡进士张初平生母乃宗室克惧婢,张想“纳雇直归其母”,“克惧弗许”,最后由御史台出面才以“敦风教”为名使张得遂其愿。[36][元佑四年四月癸亥P4012]以乡贡进士之母的身份尚如此之难,其他人则可想而知了。当然,与前代相比,宋代婢女生命权有了一定的保障,至少在法律上。宋律规定:“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,无罪而杀者徒二年。”
在宋代,由于饥馑及沉重的赋役负担,处于下层的广大劳动群众“雇妻卖子”、“雇鬻妻子”的惨剧就不可避免了。②不仅如此,有些官宦之后也会因生活窘迫而“雇”妻的,《名公书判清明集》中即有这样的实例。此书“官族雇妻”条载,吴子晦乃宦家之后,因“家道扫地”,将妻子“雇”与雷司户。岳母不忍其女“失身”,将女婿告上公堂。[12][P382383]这些“雇”能简单地等同于“雇佣”吗?况且宋代法律也规定:“雇妻与人者,同和离法。”[13]其中买卖之实质,不言自明。二上文曾提到,宋人置婢一般是要立契,并有年限规定的。那么是否可以此来推断婢女是被雇佣的呢?其实那时买妾时也是经常要定有年限规定之契约的,这在宋人的私家笔记中多有描绘。下面就摘录《夷坚志》中的一则:浙西人郑主簿赴调,馆于清河旅舍。继有前衡州通判孙朝请者,宣城人,来同邸,……尝以黄昏时邀郑小饮,语之曰:“此来欲买两妾,正以干扣小累,未敢辄为,今虽以冒除书,然自度出入里陌亦不便。恰闻吴知阁宅同出三人,只在近处牙侩家,欲乘夜往观之,吾友能同此行否?”郑欣然承命,即俱出到侩处。其一少艾有乐艺,而价才八十千,其二差不及,而为钱皆四五十万,扣其故,曰:“少者受雇垂满,但可补半年,故价值不多,彼二人则在吴宅未久,当立三年券,今须评品议直耳。”孙于是以六百千并买之。郑以八十千不多,且又美色,故欲如其说。候相处及期,别与为市。探囊取楮币付侩,而怀吴氏券与妾归。孙以万钱为定,候明成约,竟得之。……[14][P16201621]这则史料反映了宋人买妾同样需立“券”,且有期限,期满后还得“别与为市”。在买卖的过程中,顾客还可以“品评议直”,这与在市场上买卖普通商品何异?契约与年限规定也是不能作为婢女雇佣之根据的。另外,从“雇直”这方面也可说明一些问题。宋代,“雇直”不仅出现在雇佣劳动中,人口买卖中亦有之。《夷坚志》记载真珠族姬被拐卖为人妾后又被主人退还给牙侩时,特别强调此买主“不督余雇直”。[15][P1624~1625]很明显,这里的“雇直”非雇佣劳动的雇金,而是买妾所付出的代价。至于“雇直”具体数目,文献中提到的很少。现以前引《名公书判清明集》中一条为例。阿陈之女最初雇与郑万七时是旧会二百二十千。半年内,此女被转雇数次,最后雇直增至七百贯。[16][P357]要知道,那时买一美妾,价高也不过四五十万钱,约合五六百贯。怎么可能雇一人要付高达七百贯的雇金呢?当然,在南宋中后期会子贬值相当严重,不好作直观比较,不过综合此女短期内被转“雇”多次而毫无自主权来看,此“雇”解释为“买(卖)”似更合理。因此,女口买卖中也是可以用“雇直”来指买卖价格的。以上分别从“雇”字本身、雇契、雇直三个方面进行了一些粗浅的探讨,从中我们可以认为,宋人并不总是将“雇”当雇佣看,有时还可作“买卖”解,雇婢即是这样。那么婢女进入主人家后处境如何?这根本上决定了“雇婢”之性质,有必要作进一步分析。当然,笔者在此无意讨论婢女地位问题,涉及一点也在所难免。三“雇”在各大词典中均解释为“出钱叫人做事(或服劳务)”①也就是说,被雇者仅出让劳动力,人身仍归自己所有,有行动自由,雇主无权干预。宋代婢女是这样吗?下面就其处境来具体看看。婢女进入主人家后,仅仅做些家内杂事吗?恐怕没有这么简单,我们来看这样一件事:……张泳知益州,单骑赴任,是时一府官属,悼张之严峻,莫敢蓄婢使者。张不欲绝人情,遂自买一婢,以侍巾帻,自此官属稍稍置姬属矣。张在蜀四年,被召还阙,呼婢父母,出赀以嫁之,仍处女也。[17][P110]张在嫁此婢后,文末特别强调“仍处女也”,此事也倍受宋人称赞,可见其难得。反过来说,婢女失身于主人就在所难免了,《青琐高议》中之小莲即是其中之典型。小莲乃李郎中女奴,后李“欲室之”,小莲“趋避”、“敛容正色”。最后,“公意欲亟得,乃醉以酒,一夕乱之”。[18][P128]难怪宋人会“无子闻女使怀忄任”而“暗欢喜”[19][P3551]而范仲淹的义庄规矩中也有“女使有儿女”可以“给米”的优待规定。[20]这些可谓婢女失身的真实写照。
这么看来,婢女岂不成了主人的妾吗?确实如此。北宋大臣夏竦“尝出巡边”,因“置侍婢中军帐中”,几乎酿成兵变。[21][P9575]此婢若不是姬妾之类,怎会有那样严重的后果?同样,邢州管内观察史李端愿因“纳父婢”而夺一官勒停。[22][职官六五之六~七]正因为此婢实为其父之妾,处罚才会如此严厉。韩侂胄有四妾十婢,一次,“有献北珠冠四枚者,侂胄喜以遗四夫人。十婢者皆愠,曰:‘等人耳,我辈不堪戴耶?’侂胄患之。”[23][P340]这婢与妾又有何区别?婢不仅可以是妾,也有“婢作正室”而不改旧态。[24][P3555]甚至还有婢女成为皇后的,刘豫之后钱氏即曾是刘之“针线婢”。[25][P1313]因而,只要男主人喜欢,婢女就可成为妾,婢与妾之界限渐趋模糊,宋人时常将她们笼统地称为“婢妾”。①由于婢女是潜在的或事实上的妾,妻或宠妾对其产生妒忌之心就在情理之中了。徐干臣伸曾有一婢,“前岁以亡室不容,逐去”。[26][P299~300]而由于婢女地位低下,为了自己的利益,妻宠妾们甚而痛下毒手。台州司法叶荐妻,对于“婢妾稍似人者”,“必痛挞之,或至于死”。[27][P1608]盐官马中行,“一婢免乳”,其妻“即沉其子”,“杂糠谷为粥,乘热以食婢,竟以血癖而殂”。[28][P258]有的“主母”为达一己之私利,对婢女之折磨令人发指。衡阳周令妻死再娶,“周旧畜婢数人,内二人姙娠。”“后妻每加以他事,鞭挞之无虚日。二婢各为怀姙,常以背或以臀.腿受其梃。周令妻多方用杖触其腹,欲其不全。二婢竟以鞭捶堕胎而死。”[29][P3005]既然婢女失身为妾已是难免,那么为主翁生儿育女又有什么呢?前引“无子闻女使怀忄任”心中“暗欢喜”就是这一事实的反映。宋名儒陈了翁之母即其父婢女,而且此婢还被借给潘良贵之父,“未几生良贵”。时人未有异议,反而认为“一母生二名儒,亦前所未有”,可见依婢生子已是寻常之事。[30][P294~295]然而,也正是这种“寻常”,宋代士大夫才会定出家规,要求婢女“谨出入”,目的在于防止她们“与外人私通有姙”,冒充“主翁遗腹子”。[31][P49]而婢女因生子受主母虐待也就不奇怪了。
四显而易见,婢女自从进入主人家的那一天起,人身已归主人所有,主人可以随时占为姬妾,这样的婢女还有自由可言吗?宋代婢女一般有规定的年限,在期限之内是与主人一起生活,有“无故不得出中门”这样的要求。[32][P49]只有当限满时,家人才可去取。如知杭州张诜曾雇一乳婢,“留三月限满,其夫取之。”[33][元丰七年五月丁卯P8294]不过,限满后主人不放也是常有之事。难怪《袁氏世范》中有“雇女使年满当送还”之规定。[34][P55]更有品官之家典雇女使“避免立定年限”,使其“永无出期”。[35][刑法二之一五五]这种情况下,婢女想脱离主家是相当困难的。宿州乡贡进士张初平生母乃宗室克惧婢,张想“纳雇直归其母”,“克惧弗许”,最后由御史台出面才以“敦风教”为名使张得遂其愿。[36][元佑四年四月癸亥P4012]以乡贡进士之母的身份尚如此之难,其他人则可想而知了。当然,与前代相比,宋代婢女生命权有了一定的保障,至少在法律上。宋律规定:“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,无罪而杀者徒二年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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